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326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三塘镇中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都(衡阳文化艺术城)9#1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申请人:唐艺果,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湘0422民初32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的银行存款,共计2,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查封了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银行存款共计2,6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