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32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三塘镇中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都(衡阳文化艺术城)9#1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申请人:唐艺果,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湘0422民初326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财产,共计1,9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的财产查封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湘*********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唐艺果所有的车牌号为湘*********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的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唐艺果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石鼓区*********室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坐落于衡阳市*********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区*********室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字第*********号)、坐落于蒸湘区*********室房产(合同编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