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326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三塘镇中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都(衡阳文化艺术城)9#1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申请人:唐艺果,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共计2,600,000元,担保人***、胡娟分别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后并作出了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银行存款的裁定。2022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财产线索,以本院只保全到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的银行存款共计70余万元为由,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湘********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湘********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唐艺果所有的车牌号为湘********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所有的车牌号为湘********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并查封唐艺果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石鼓区********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坐落于衡阳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区********(房产证号:衡房权字第********号)、坐落于蒸湘区********房产(合同编号:********)。上述财产查封限额共计1,9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支付钢材款本金2,349,188.2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6月1日起至钢材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财产共计2,600,000元。因本院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的银行存款共计70余万元,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艺果的财产共计1,9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湘**********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唐艺果所有的车牌号为湘**********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的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 四、查封被申请人唐艺果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石鼓区**********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区**********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字第**********号)、坐落于蒸湘区**********室房产(合同编号:**********)。 上述财产查封限额共计1,9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如续行保全的,应于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南兴旺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