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财保78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华迅,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美珍。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西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成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