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民初4630号
原告: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三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琼,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杜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向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