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财保306号
申请人: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三路**********。
被申请人:**琼,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人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能琼、***名下的财产在24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所有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在2400000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杜能琼、***名下的财产在24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