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7792号
原告: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芳,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星娱太平洋壹捌玖玖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1号西村一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被告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被告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博公司)与被告成都星娱太平洋壹捌玖玖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芳、被告成都星娱太平洋壹捌玖玖影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娱公司支付欠款860000元;2.判令星娱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起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1%的标准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0年5月6日该违约金暂计292114.29元);3.星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中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泰博公司与星娱公司签订《主题影院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泰博公司向星娱公司提供主题影院系统工程安装施工调试,合同总价款180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若星娱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则应向泰博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泰博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的安装调试并经星娱公司验收合格,但星娱公司却未按约向泰博公司支付货款,现为维护泰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星娱公司辩称:认可欠款860000元,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认为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泰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主题影院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货物验收清单》、对账函,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泰博公司履行了安装交付义务,星娱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
根据本院上述认定及采信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31日,星娱公司(甲方)与泰博公司(乙方)签订《主题影院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泰博公司为星娱公司提供主题影院系统工程安装施工调试,合同总价款1800000元,付款方式为:(1)星娱公司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泰博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40000元作为预付款;(2)星娱公司在主要设备到达其指定地点后3个工作日内向泰博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900000元;(3)星娱公司在设备材料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泰博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360000元;如星娱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则应以书面方式向泰博公司说明迟付原因及预计支付时间,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迟付一周,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2017年3月22日,泰博公司向星娱公司出具了案涉工程的验收手续,后经星娱公司签章予以确认,最终验收结论为“合格”。
2020年4月15日,泰博公司向星娱公司出具《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对账函》,载明:截止2020年4月15日,星娱公司尚欠本单位货款860000元,请尽快支付。结论处经星娱公司员工王悦签字、星娱公司签章予以确认,并认可“信息证明无误”。
本院认为,泰博公司与星娱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主题影院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泰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星娱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星娱公司对欠付860000元货款无异议,故对于泰博公司请求星娱公司支付货款86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泰博公司主张以18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21%的标准从2017年3月27日起开始计算。按照《主题影院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付款分为三期,最后一期为星娱公司在案涉工程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泰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360000元,如星娱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则应向泰博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迟付一周,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折算即年利率5.21%。星娱公司抗辩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之规定,违约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泰博公司逾期收款导致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利息,故对泰博公司主张星娱公司承担违约金以1800000元为基数,本院调整为以欠付本金860000元为基数,另因2017年3月22日案涉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故对泰博公司主张星娱公司承担违约金,本院支持为以8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1%的标准,自2017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星娱太平洋壹捌玖玖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0000元及违约金(以8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1%的标准从2017年3月2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0元,减半收取7585元,由被告成都星娱太平洋壹捌玖玖影业有限公司负担6599元,由原告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琴
书 记 员 文 静
速 录 员 罗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