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45702964Q。
法定代表人:李裔,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李志诚,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泰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雪梅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