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828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又,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胜利镇恐龙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201K776。
法定代表人:杜万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
书 记 员  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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