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高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4民初1908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37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泽霞
书记员  林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