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241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 勉
书记员 郑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