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22972号之二
本院审理上述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46.11元、财产保全费4066.11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书记员 吴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