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方医科大学、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9311号
再审申请人南方医科大学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南方医科大学提出的再审事由和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系(一)涉案工程款的结算是否应经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二)原审法院对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的处理程序是否违法;(三)本案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四)迅兴公司请求支付涉案工程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 关于涉案工程款的结算是否应经有关行政审计部门审核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引用涉案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67.8条的规定,主张涉案工程的结算应以广东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的财政评审结算作为依据。本院认为,第一,从涉案工程的结算来看,经查,2011年7月28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的工程造价机构共同签署《工程结算文件》,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46982865.37元,即双方当事人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确认了结算的结果。第二,从涉案工程合同的约定来看,涉案工程合同中仅载明“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后并报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审定后结算”,并无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以广东省财政厅的审核结论作为南方医科大学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即使迅兴公司在结算后仍配合南方医科大学向广东省财政厅提交相关的工程结算资料,亦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就合同条款的变更达成了合意。第三,从当前有关部门的规定来看,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厅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综上,南方医科大学的主张理据不足,原审判决对此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法院对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处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如前所述,有关的工程造价评估机构根据南方医科大学的委托,出具案涉工程的《工程结算文件》,载明了工程竣工结算价,南方医科大学、迅兴公司与有关的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均在文件上签名、盖章确认,故涉案工程造价的结算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在双方当事人均已经确认上述工程造价结算的情况下,南方医科大学申请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且根据鉴定机构的回复,合同外工程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因此,原审审法院据此认定无需对整体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启动司法评估鉴定,按照《工程结算文件》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46982865.37元,没有明显不当,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关于本案的其他问题,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审理,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的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没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案审理期间,南方医科大学对二审判决认定结论提出了异议,但其提出再审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综合全案,认可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结论,对南方医科大学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方医科大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周小劲 审判员  洪望强
书记员  钟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