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跃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255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跃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汀圃村邝村股份经济社洲地(土名)自编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92DF4N。
法定代表人:李腾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东,广东君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广东君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凤山中路12号二层商场C之一、D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0473475X。
法定代表人:陈锦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洪,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泌冲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汀圃水闸电排站下游西南涌滩地综合楼首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514901。
第三人:何渭彬,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李泽辉,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佛山市跃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因佛山市南海区泌冲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何渭彬、李泽辉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跃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58.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5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跃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