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明港办事处吕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见喜诉被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