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7970号
原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明港办事处吕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42035H。
法定代表人:王恩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娟,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4036M。
法定代表人:斯友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喜,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蕾,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王年,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年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20年11月19日,原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3元,由原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宗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