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3民初1915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明港办事处吕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42035H。
法定代表人:王恩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光、刘佳顺,河南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与被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被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13.2万元及逾期利息13200元,共计145200元(暂算至2019年4月底至2020年12月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个人从事乳胶经营,被告系从事生产专业防火门窗的公司。自2014年3月份,原告开始为被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供应白乳胶,后经核算,被告欠132000元货款未付。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2018年3月13日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承诺自2018年3月13日起每个月还款1万元整,至2019年4月底还清全部欠款共计132000元,落款为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久基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久基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许弟发等人均不是被告久基公司的员工,被告久基公司也从未授权这些人来接收货物。这些人的行为与被告久基公司没有任何关联。3.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只是笼统的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没有说明要求哪一个被告付款,另外一个被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综上,本案是**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久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要求被告久基公司支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对外销售白乳胶。2016年1月至7月,被告**从原告处进购多批白乳胶,拖欠货款未支付。
2018年3月13日,被告**出具《双方协议书》一份,载明:“今欠到***材料款壹拾叁万贰仟(132000元)。1.该协议核对账目后的结果双方均予以计可。2.每个月底还款,分期还款大约壹万元左右(10000元左右)。3.2019.4月还清,壹拾叁万贰仟整。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2018.3.13”。
另查明:上述《双方协议书》和原告提交的《入库单》上虽有“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和“久基门业”字样,但无被告久基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白乳胶,拖欠货款,被告**出具的《双方协议书》实为双方对拖欠货款的结算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拖欠的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2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暂算至2020年12月底的利息,实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违约损失计算标准,故对原告要求的暂算至2020年12月底的利息,本院自原告逾期之日即2019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年4.75%计算支持10495.81元(132000元×4.75%÷365天×611天)。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久基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经查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和入库单上无久基公司的印章,原告又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久基公司系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故其该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2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10495.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1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