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立,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祥,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晓敖,男,汉族,1955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恩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光,河南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河南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蒋晓敖、郑州九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6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与何立平、**、蒋晓敖,**应追加起诉何立平为本案被告”。是否追加何立平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应予以释明。而一审法院直接驳回**的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6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山
审判员 李俊华
审判员 许向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党瑞云
书记员田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