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5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久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