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7民初133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身份证号码:41302219********。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码:41302219********。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82L。
法定代表人:丁春风,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系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高新区工五路与工六路交叉口东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317534713B。
负责人:尹红,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系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4115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贵轩,系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三区30幢2号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90942181T。
法定代表人:陆必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慧,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并受理后,经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慧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