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136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 法定代表人:王睿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艇,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汉阴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河堤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汉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8.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