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徐国彬、***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22民初797号之一 原告:徐国彬,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索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区。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8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浩天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小区四组团五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07011808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徐国彬与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浩天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徐国彬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国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徐国彬负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