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4民初348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8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