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特9号
申请人:淮安市尧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丽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淮安市尧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帝园林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尧帝园林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淮仲裁字第0777号裁决;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属于枉法裁决。《苗木采购合同》的付款进度应以苗木的栽植及养护工程进度确定,《关于绿道F区绿化工程苗木出入库及产值确认事宜的情况说明》约定进度及结算产值按照三方现场联合清点的合格工程量办理,是对《苗木采购合同》付款条件的进一步明确,合同中“甲方审核产值”应理解为“三方现场联合清点的合格工程量”。而工程尚未得到三方联合清点,供应的苗木有189棵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退场更换,***共栽植2080棵苗木,仅成活1098棵,工程未达合格,付款条件不成就。仲裁庭以2080棵为基数裁决违背双方约定,显示公平。
被申请人***称,仲裁裁决正确。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与尧帝园林公司就金湖绿道F区栽植及养护第5标段工程苗木采钩事项签订《苗木采购合同》约定:采购苗木品名为无患子;合同价款暂定总价为709764元;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在尧帝园林公司收到业主拨付的本施工区域段的相关工程款后,按照尧帝园林公司审核产值的60%支付***进度款;完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六个月后支付至结算额的70%,结算后一年内支付至结算额的90%;质保期满后……;合同采用完全综合单价固定包死,包含但不限于苗木费、检验检疫、包装、装车、运输、保养、退还……等全部费用,结算时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双方按照有效的苗木入库单载明苗木数量和合同约定单价计算苗木暂定总额,按结算结果确认苗木结算金额。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淮安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仲裁。
2020年12月30日,***、尧帝园林公司及淮安华然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关于绿道F区绿化工程苗木出入库及产值确认事宜的情况说明》。三方一致同意简化苗木出入库及产值确认程序,采用虚拟出入库方式办理苗木的采购移交入库及劳务领料出库,现场不进行苗木实物交割。由***对到场的苗木规格型号数量确认后及时栽植及养护。进度及结算产值按照三方现场联合清点的合格工程量办理。该情况说明系《栽植及养护合同》和《苗木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尧帝园林公司已向***支付苗木款185925元。2021年10月19日,淮安仲裁委员会(2021)淮仲裁字第0778号裁决书确认***共计栽种无患子苗木2080棵。
***因苗木进度款向淮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尧帝园林公司支付苗木进度款132998.4元,并承担仲裁费用,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淮仲裁字第0777号裁决书,裁决:尧帝园林公司向***支付苗木款127073.4元。
本院另查明,(2021)淮仲裁字第0777号裁决书中的仲裁意见载明,《苗木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没有以苗木存活数量作为标准,而是以审核产值(实际数量)作为支付60%苗木进度款的条件。尧帝园林公司提出的苗木存活数量及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问题,可以要求***采取退换、补栽等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尧帝园林公司以仲裁员枉法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尧帝园林公司称本案存在枉法裁决情形,但并未提供出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尧帝园林公司主张的苗木进度款付款条件问题,仲裁庭已在仲裁意见中予以审查认定,该问题属于仲裁庭实体审查范围,不属于本案司法审查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淮安市尧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淮安仲裁委员作出的(2021)淮仲裁字第0777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尧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其文
审 判 员 孙 坚
审 判 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薇
书 记 员 唐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