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民初6800号
申请人:***,男,1950年2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申请人: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郯西路174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2493253224A。
法定代表人:高希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需要延长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正
被申请人:大连赢利达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达街57号1号楼3层301室。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3131143395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郯城县顺风加油站与被申请人大连赢利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郯城县顺风加油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赢利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郯城县顺风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赢利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需要延长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郯城县顺风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