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郯城天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民初1748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被申请人:郯城天意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西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677548447。
法定代表人:高希胜,经理。
第三人:郯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西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168410441M。
法定代表人:高希胜,经理。
第三人: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西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493253224A。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郯城县天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郯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郯城县天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影星嘉苑小区3号楼(沿街)东单元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802、802、901、902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郯城县天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影星嘉苑小区3号楼(沿街)东单元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802、802、901、902房屋。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瑞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