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2民初4867号
申请人:***,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申请人: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郯城县郯西路17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49325322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0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郯城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300000元的财产。
银行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