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2013号
原告:**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YANGIBA
NOBUYUK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徐宁,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少东,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蔡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男,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费洋,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中心716室。
法定代表人:任刚。
原告**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莹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静
书  记  员   杨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