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303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随州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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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龚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