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03民初700号 申请人: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上龙大道9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国能长源随州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淅河镇***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微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国能长源随州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微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14200.2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14200.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