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303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北郊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7391842XE,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68号。
负责人陈媛媛,行长。
被执行人: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6543483D,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5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夫。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北郊支行与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