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303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81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曾都区。
被执行人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被执行人**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随州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后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该流拍的房地产。同时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1303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尹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