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盛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03执1679号之六
本院在执行中盛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505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存款12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赵文岩
书记员  何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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