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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推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1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推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翠瑜街9号自编46号楼115D、115E铺。
法定代表人:毛佳丽,国际业务事业部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一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林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一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推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推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清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州推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佳丽,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古一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推点公司上诉请求:坚持一审主张,分期归还本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广州推点公司与***公司签订服务器租赁服务合同期间,广州推点公司均按合同要求支付服务费。广州推点公司承认欠款事实,但是其是研究性平台公司,接收政府资助,政府计划变化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各个方面都遇到了困难,不是主观恶意不支付欠款。为维持良好关系,广州推点公司与***公司协商先行支付40%服务费,待有能力再行归还剩余60%。广州推点公司无能力偿还违约金部分,希望可以考虑实际情况,免去违约金部分。
***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双方并未协商约定广州推点公司先行支付40%服务费,待有能力再行归还剩余60%,广州推点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广州推点公司支付欠付合同款93 484.8元;2.依法判令广州推点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1 93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推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7日,杭州推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8月30日更名为广州推点公司)与***公司签订《云主机服务订单》及《瑞云服务条款》,约定***公司为广州推点公司提供云主机服务(简称“瑞云服务”),服务期间为2017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服务费用为158 808元,客户应于每个计费周期的前5日向***公司支付该计费周期的所有服务费用,如双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至少45天既未提出到期终止又未正式签署续约订单的,视为双方同意续约,服务将自动续约一年,续约次数不限,合约所有条款自动适用于续约之服务,若客户逾期30日未支付到期费用或客户违反本合同约定终止服务或客户违反其他有关规定而导致服务终止的,客户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当于终止服务所涉及月均服务费用四倍的违约金,条款及订单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云主机服务订单》及《瑞云服务条款》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服务自动续约一年。***公司为广州推点公司提供了自2017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共计2年的瑞云服务。广州推点公司现欠付服务费93 484.8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公司与广州推点公司签署了《云主机服务订单》《瑞云服务条款》,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公司依约为广州推点公司提供了瑞云服务,但广州推点公司未依约支付相应服务费,现***公司要求广州推点公司支付服务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按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广州推点公司逾期30日未支付到期费用,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当于终止服务所涉及月均服务费用四倍的违约金,因广州推点公司未按期支付,故其构成违约,应向***公司赔偿违约金,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经一审法院询问,广州推点公司认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合理、金额过高,故一审法院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未付款金额的2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广州推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欠付合同款93 484.8元及违约金 18 696.9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2 181.7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司与广州推点公司签署的《云主机服务订单》《瑞云服务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广州推点公司因欠付服务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未付款金额的20%,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广州推点公司关于其并非主观恶意不支付服务费、希望免去违约金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推点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广州推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菲
书  记  员   张旭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