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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52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创新创业大厦A坐14层。
法定代表人:祁正麟,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51XX****XX。
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杨家路99号平安三千坊1号楼10层西。
法定代表人:刘福军,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6XX****XX。
本院在执行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21)青25民终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9438.14元,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22年1月25日、2月17日、3月8日、6月7日、6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22年3月23日在海东市(平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2022年2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3月23日前往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杨家路99号平安三千坊1号楼10层西进行调查,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2022年3月23日经向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局查询,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100万元股权,同日已被冻结(许诚10万元,吴盆英90万元)。
2022年3月23日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平安区税务局查询,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办理了税务登记,于2020年7月开始进行申报,截止查询当日企业税收申报正常。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保险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于2022年6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无期,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2022年6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予以恢复执行。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碍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海梅
审判员王岚
审判员石青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才让多杰
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