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1356号
原告:***,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创新创业大厦A座14层。
法定代表人:祁正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霞、陈长青,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     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进山
书 记 员     杨爱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