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21民初602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7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大隐于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祁正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明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玮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