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2民初146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创新创业大厦A座14层。
法定代表人:祁正麟,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晋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韩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