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民初918号
原告:锦州金冠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铁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通辽市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金冠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金冠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金冠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市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00元减半收取564.50元,由原告锦州金冠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岳 英 凯
人民陪审员 王 湛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雅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