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财、通辽市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民终1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财,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祎博,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财因与被上诉人通辽市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辽市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辽市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内05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财在收到依法送达的催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丽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慧 英 书 记 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