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3606号
原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路德玉商住楼1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GT8B0E。
负责人:何志才,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才,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第二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3804XT。
负责人:张旭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919381。
法定代表人:胡钧,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才,公司员工。
原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