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向黔进旅游文化(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4103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919381。
法定代表人:胡钧,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向黔进旅游文化(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D栋写字楼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MF4L85。
法定代表人:谌洪林,职务:系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夏彬,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向黔进旅游文化(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夏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向黔进旅游文化(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夏彬银行存款人民币279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