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财保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遵义市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沙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5039674Y。
法定代表人:李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兵。
被申请人: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919381。
法定代表人:胡钧。
申请人遵义市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2021黔0303财保73号)一案,申请人遵义市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黔0303财保73号裁定,因该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现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成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