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向黔进旅游文化(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D栋23-3号。
法定代表人:谌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向黔进旅游文化(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日向其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指定的交费时间内,其未向一审法院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上诉费,也未在指定时间内交纳确定的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卉
审判员 张 洪
审判员 陈文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和利
书记员向应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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