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843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919381。
法定代表人:胡钧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06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邢维佳
书 记 员 余梦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