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2035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919381。
法定代表人:胡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柱,贵州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思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凉水井小区安置房****。
法定代表人:张梅。
被告:樊兴详,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与被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思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樊兴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20万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原告与被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樊兴祥口头协商,由原告做贵毕路双山段土石方工程,总方量115920方,总价款741640元,工程于2017年8月完工,被告已支付54164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0万元,而被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代贵州思瑞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发包工程。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以各种理由说没钱不予支付尾款20万元,而做工人员不断在向原告催要做工工资。基于此,诉请法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天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汪世虎
书记员陈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