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580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919381。
法定代表人:胡钧。
原告***与被告遵义市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婕
书 记 员 唐鸿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