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亿顿克福电气有限公司、安徽国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9号

被申请人:江苏亿顿克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坝镇新坝电器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克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国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

法定代表人: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亿顿克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48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48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亿顿克福电气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