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65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锋,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侧国安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70268772。
法定代表人:张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维,河北锐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树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邵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