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大某某*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2668-1号
申请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被申请人: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查封银行账户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3年,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法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丁燕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艳洁